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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

银监会严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

 时间:2013-03-28 08:30  点击:408  字体:小 中 大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

      银监会近期向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严把重点领域风险关口,并筑严影子银行关联业务风险的防火墙,必须确保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农业和小企业。

   这份名为《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严把重点领域风险关口方面,该文件主要针对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

   《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平台贷款,平台贷款余额只降不增,重点压缩县及县以下平台贷款。除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外,不得发放新的平台贷款,不得通 过购买平台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高度关注平台贷款到期风险,对存在违约可能的,要立即采取措施。   在房地产贷款方面,《通知》要求持续控制房地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增速不得高于各项贷款平均速度。从严控制土地储备贷款,严禁向政府形象工程发放贷款。《通知》强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筑严影子银行关联业务风险的防火墙,必须确保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农业和小企业。具体要求包括,不得挤占信贷资金购 买理财和信托产品,严禁省联社组织辖内机构集中购买或抽调基层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

      银监会进一步要求,从严限制信托投资的机构和产品范围。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购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产品。原则上,农村信用社和主要监管指标 不达标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得购买信托产品;从严控制与保险、证券、基金等公司的业务合作,监管评级二级以下的机构不得与上述机构开展投资和委托管理业务。   银监会在文件中还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度关注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钢贸、光伏、纺织等产能过剩行业风险;加强对完 全出口依赖型、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担保举债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包装型企业等六类企业的风险核查和评估。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保 全资产至退出。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附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5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四化同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促进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在有效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行之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推动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规抽调资金集中使用,不得牵头组织非涉农社团贷款。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允许城商行在辖内和周边经济紧密区申设分支机构,但不跨省区,抑制盲目扩张冲动。在社区范围特别是农村社区探索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扩展服务覆盖面。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在强化政策性职能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三、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转变 农业生产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努力提高农户集约化经营水平,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农户生产经营集约方式、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不断涌现的趋势,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各生产要素潜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转变。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做实金融服务信息基础,与其他涉农客户主体同等对待。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经营规范、获得“示范社”称号的,要鼓励采取信用和联保方式给予支持。 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城镇化社区金融服务功能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完善小城镇建设金融服务功能,创新小城镇系列信贷产品,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保证信贷资金有序、稳步介入城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业务范围,支持有特色产业的乡镇建设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为农民居民化创造条件。对完成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功能,实现整个区域金融服务城镇化。 

       五、加快提高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城乡均衡化 提高经济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不断优化薄弱地区的各类金融资源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巩固和扩大乡镇一级基础金融服务成果,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对目前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少数乡镇,要不断优化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将流动服务工作做得更规范、更有效、更安全;对已经实现机构网点和服务覆盖的乡镇,继续在服务深度、广度、密度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与多样性;对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延伸服务。重点引导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严控区域布局,推动在乡镇增设机构网点,要更加突出本地化,更多地吸收当地企业和个人参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30号)认真执行,使金融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六、持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四化同步”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支持“三农”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机构核心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市场挑战的内在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能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不断赋予其新内涵、新内容,将“三大工程”打造成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一大品牌。要主动了解新趋势,掌握新变化,加强计划性,保持连续性,在战略、组织、机制、产品、服务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要针对城区、城郊和农村地区机构特点,因地制宜,强化督导。对服务较充分地区,要突出服务满意度考核;对服务薄弱、竞争不充分地区,要着力提高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服务覆盖面。要做好典型培育工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实施多维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潜能,持续加大服务创新和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努力提高涉农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 

      七、切实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保障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各级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加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加强贷款投向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抑制用于农产品炒作、哄抬物价等不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保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严格管控新增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对于涉农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较高的地区和机构,要加强不良贷款的回收和新增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努力改善涉农贷款风险状况,对于涉农不良贷款出现反弹的,要采取坚决措施遏制上升势头。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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