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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8号文挑战银行股上涨逻辑

银监8号文挑战银行股上涨逻辑                   时间:2013-03-28 08:26  

点击:308  字体:小 中 大 【财新网】(记者 李小晓)周四(3月28日)早盘,

受到银监会昨日公开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的影响,银行股全线下挫。兴业、中信、平安、民生等银行领跌,板块内跌幅较低的五大国有银行也都在2%-3%的跌幅间徘徊。 受到银行板块影响,沪深股指也放量大跌,截至上午11点22分,沪指报2240.75点,下跌60.51点,跌幅2.63%;深成指报8981.88点,下跌243.25点,跌幅2.64%;沪深300指数报2503.75点,下跌79.78点,跌幅3.09%。 “8号文”是今日银行股大跌的公认原因。该文件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 定,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和投向一一对应、充分披露资产状况、理财资金投资设置上限等。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 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如果做不到,必须在2013年底前计提资本。 某银监会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这次发文规范理财核心还是保护消费者,防范风险。一是强调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二是在提出理财产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的同时,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8号文”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某券商分析师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非常审慎的,目的是防止通道业务扩张过快而带来系统性风险。“8号文并不是要堵住通道业务,而是让它以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式发展。” 券商人士认为,银监会这次整治通道业务,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初衷是对的,其中包括禁止银行担保等条文都很应时。 28日开盘前,国泰君安发布点评称,“本轮银行股上涨的逻辑遭到破坏,短期股价将承压”。 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沈维认为,要求银行资金池产品“一一对应”,如果做不到就要计提资本,这是在倒逼银行清理资金池产品,希望改变资金池多对多的对应方式,让银行承担兜底责任,从而防止后续风险。 “银监会的本意是希望规范这块业务,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给银行带来了提高管理成本等实际困难。

”沈维说。 对于35%和4%的上限指标,某股份制银行管理层人士认为,“我不知道这两个比例数字是怎样来的,但确实让我感到意外。” 该人士认为,设置上限不是市场化的手段,自己把自己手脚束缚住了。规范通道业务的初衷没问题,但以行政限制的方式,比例还搞得这么低,这样一来,把资产管理市场更多让渡给了其他非银行机构,如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银行就越来越难做了。 东莞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邓茂认为,尽管35%和4%的指标大部分银行都尚未达到,对理财产品整体规模影响不大,但从心理的角度形成了较大冲击,因为这意味着 银监会要进一步紧缩银行通道业务。根据中信证券的数据,主要上市银行中,中行、建行、农行理财产品余额较小,而兴业、招商、华夏银行理财余额较大,“非标 准化债权资产”占资产规模比例分别为8.4%、6.4%和5.9%,超出监管标准。

 此外,邓茂还指出,昨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讲话也是今天银行股大跌的原因之一。“总理的讲话带来了超预期政策出台的可能性,让大家再次开始担忧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绩的冲击。” 但邓茂认为,这次银行股大跌是短期情况,短期内可能会延续市场消极的情绪,但整体银行基本面估值还是比较理想的,长期来看,如果政府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加速,可能会对银行股估值产生更大影响。 附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3月25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详情请点击银创财富公司网站:http://www.ycwealth.co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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